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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仲裁后还公诉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14 阅读: 242次

一、交通肇事罪仲裁后还公诉吗

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争议调解过程中,若经仲裁立案审理并作出了最终裁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再对该裁决提出诉讼请求。这主要是由于仲裁程序采用一次性终局裁决制度所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判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那么当事人便可针对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次启动仲裁程序;同样地,他们亦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此份交通事故辩护词,我们的主要著眼点将集中在被告人陈某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意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他积极反思和进行自首的态度等多个层面,期望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在这次案件中,被告陈某完全有机会选择逃避责任或避重就轻,然而他在意识到自身过错之后,不但没有掩饰隐瞒,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这充分表现出他愿意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的诚意。因此,我们建议审判方能给予他适当的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在针对道路交通事故问题的争议调解过程中,仲裁裁决具有终极性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然而,如果仲裁裁决遭到了法院的撤销或者无法得到执行,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利选择重新进行仲裁程序,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值得注意的是,仲裁裁决的终极性会因为法院的特定裁定而出现例外情况,这就使得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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