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久不立案会怎么样
一、交通肇事罪久不立案会怎么样
若交通肇事罪案件始终未能得到立案处理,那将很有可能引发诉讼时效期限的延长问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倘若在事故发生当日起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然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仍有必要进行追诉的,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核准。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决定追诉的,则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此份交通事故辩护词,我们的主要著眼点将集中在被告人陈某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意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他积极反思和进行自首的态度等多个层面,期望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在这次案件中,被告陈某完全有机会选择逃避责任或避重就轻,然而他在意识到自身过错之后,不但没有掩饰隐瞒,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这充分表现出他愿意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的诚意。因此,我们建议审判方能给予他适当的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若交通肇事罪案件在长时间内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则可能引发诉讼时效的进一步延伸。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倘若在法定诉讼时效之外虽已超过追诉期,然而仍具有追责必要时,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核准请求。一经最高检察院批准通过,涉案犯罪嫌疑人便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举无疑有力地保障了法律的规范性与实效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安宁秩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