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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免于起诉的情形包括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13 阅读: 52次

一、交通肇事罪免于起诉的情形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具有如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司法审查机构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首先,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犯罪事实;若经检察机关确切查明,犯罪嫌疑人并无实际执行交通肇事之行为,或者其行为根本无法构成犯罪的,此时应当依法做出不起诉判定。其次,如犯罪嫌疑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特定情形之一者,检察机关亦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再者,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者,例如交通肇事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犯罪嫌疑人有真诚悔过之表现,并且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之情形,检察机关同样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还需对侦查过程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进行解封、解冻。此外,若被不起诉人需要接受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则应提出相应的检察意见,并将该意见移交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同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在处理完毕后,尽快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交通肇事罪免起诉条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涉嫌刑事案件后,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决定不起诉的情形:首先,若事件性质轻微且所产生的危害并不重大,那么有可能被判断无法构成犯罪行为;其次,倘若犯罪时间经过了法定的长期追溯期,则可能会导致刑事诉讼活动自动终止;第三,如果某个罪犯经由国家特别裁决获得无罪豁免,也会导致其免受刑事处罚;第四,对于属于依刑法须经受害者上诉或撤回上诉方可进行审理的犯罪案件,若没有进行投诉或撤诉,那么也可能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第五,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那么刑事诉讼程序也将自然终止;最后,某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予以免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涉及交通肇事罪案件,若罪犯在事实上并无显著性的罪行,并且满足法律所规定的不予起诉情况(例如追诉时效已过、被告未能及时告知或受害人已经死亡等),或者所构成的罪行在性质上较为轻微并具备可以免于执法决定的条件时,检察院机构有权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议。与此同时,检察院也有责任撤销所有当前针对该案件的封锁、扣留和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对于所涉及到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乃至违法所得没收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以便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后续处理,并且需积极跟进了解并记录处理的过程及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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