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受害方不谅解怎么办
一、交通肇事罪受害方不谅解怎么办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明确规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与其受害人是否给予刑事谅解并无直接关连性。对于刑事责任的裁定,主要依据肇事者的违规行为及其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同时亦需考虑肇事者是否具有诸如逃逸等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加重因素。然而,虽然受害人在量刑过程中可为法院提供必要的考量依据,但这并非为最终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关键要素。即便受害人未能给予刑事谅解,肇事者仍有可能因自身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而受到法律的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受害者不见面怎么办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未能亲自出席处理的情况,以下为您提供几种解决途径:
第一,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对方仍未露面,当事人可寻求负责此案的交警协助进行处理,首先要求其出具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将此书面文件邮寄至肇事者处,紧接着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旦胜诉,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各项指令;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认真勘察与仔细检查后,应当从勘查当日起算,于十日内制作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首先,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应由该方承担全部责任;其次,若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那么各方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若各方当事人均无过失,且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框架之下,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引发的刑事责任与否并不仅仅依赖于受害方对于肇事者的谅解态度,而主要是根据肇事者的违规驾驶行为、事故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诸如逃逸之类的恶劣情节来进行综合判断。尽管受害方的意见可以作为法院在量刑过程中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是并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即便未能获得受害方的谅解,肇事者仍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