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刑从哪天算
一、交通肇事罪判刑从哪天算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起算日期,乃是自判决生效并正式启动执行之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此之前已经进行过羁押措施,则每经过一日的羁押期可折抵为相应的刑期。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应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启动刑罚执行之日作为起点来计算。倘若在判决执行前,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一段时日,那么这部分时间将从刑期中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交通肇事罪判刑后还需要取得对方谅解吗
在涉及重大事故的案件中,尽管获得被告方对原审判决的理解和宽饶并非强制要求,但这无疑有助于进一步减少被告人的量刑标准。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若被告人真诚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表达歉意并取得其谅解,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自行完成和解事宜。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法机构将向检察机关提交减免处罚申请,同时,法庭亦会依据具体情况,酌情为被告人减轻刑期。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被告能够博得受害者的原谅,亦不能因此认为定罪的可能性完全消除或其量刑能够减轻。原因在于,最终的审判仍取决于司法机构,他们会综合全面考虑案件中的诸多因素,例如犯罪行为的性质、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以给出最公正的裁决。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刑罚起始日期,我们通常认为应当自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文件宣告生效的那刻,并且正式启动执行程序之时开始计算。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已经接受了一定程度的羁押措施,那么每过去一天的羁押期限都可以折抵为相应的刑期。因此,在对交通肇事罪案件进行量刑时,我们应该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启动刑罚执行之日作为起点来进行计算。如果在判决执行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将会从刑期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