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交通事故处罚按照什么标准
一、危险驾驶罪交通事故处罚按照什么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例条文,对于危险驾驶罪,其对应的刑罚规定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是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追逐竞驶现象,将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的惩罚;
其次,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同样会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再者,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人员,若其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也将受到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最后,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到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样将被处以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那么他们也将按照前述条款接受相应的处罚。在以上行为中,若同时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交警办案程序是什么
1.进行即时呼气检测,并编制《强制措施凭证》对驾驶员的驾驶证予以暂时扣押的裁定;
2.采集血液样本并送往实验室进行精确检验分析;
3.详尽记录调查过程及细节,形成正式的《询问笔录》文件;
4.精心制定《接案登记表》以及《呈请立案报告书》,获得了办案单位主管领导及全局领导的核准批复后,依法奉行《立案决定书》;
5.按照规章制度提交《呈请传唤报告书》,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的批示同意后执行《传唤通知书》;
6.生动描绘《第一次讯问笔录》及《查获实事》的具体情形;
7.分别征询各个有利害关系者的陈述和证据,形成正式的《询问笔录》;
8.获取到《鉴定结论》后,必须在两天内予以贯彻落实,即刻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发送给罪犯嫌疑人。
若血液酒精浓度检验结果与实时呼气检测结果存在显著差异,则最后判定应以血液酒精浓度检验结果为准。
在检验结果明确表明被告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未能达到预定的醉酒标准时,应立即撤销该案件处理;
9.严格依据法规要求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待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核实确认后,将全部案卷资料递交法制大队审查,核准无误后,再向全局主管领导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再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写制《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送发《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前往罪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执行层面的操作;10.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是人保或物保,但二者不可同时采纳。
我们强烈建议优先选择自然人担保这一方式,并同时撰写《保证书》。
关于财产保证的金额,最低不应少于人民币一千元整;11.准确无误地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然后将此文书顺利送至专门负责出入境管理事宜的部门;精心加固《呈请破案报告书》,获得办案单位主管领导和全局领导的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12.自抓获犯罪嫌疑人之日开始计算,严格控制在七天以内完成整个侦查环节终止工作,并将该案的所有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作审查起诉事宜。
若遇到特别现象,应在获得县级公安局负责人的特别许可下,适当延长至十五日之内完成上述各项工作;13.在检验鉴定结论明确且无误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吊销涉及事主机动车驾驶证;14.所有相关文书和证明等资料均已齐全并核实无误后,即可宣告结案,并按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归档。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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