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处理,三天后可以复议吗
一、交通事故简易处理,三天后可以复议吗
对于经由简易程序所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无权就此向行政复审机关提起申诉或要求上一级交通警察部门对此予以审查与核实。
然而,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持有疑义或者存在不满意之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在该申请中应该清晰地表达出复核的请求、具体的争议点以及用以支持其观点的关键证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是什么意思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简易程序与一般的程序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上,简易程序所生成的将是“事故认定书”,而通过一般程序或是普通程序来处理时则可能会产生“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从调查必要这一角度来看,一般程序通常要求针对违法事实展开深入了解,而简易程序则往往无需如此;
第三,制作笔录的事项也有所不同,即一般程序必须制作笔录,而简易程序则无需执行此步骤;
最后,建立在案件复杂度原则之上,如果某个事故的情况相对简单,仅涉及到轻微伤害以及参与者对事故事件及其责任分担没有争议的话,那么该事故适用简易程序。
然而,对于任何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或者是参与方不同意采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都应采用一般程序来处理事故现场。
具体来说,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如下:
对于那些无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类型交通事故,以及参与方明确表示反对采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都应当依照一般程序来处理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
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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