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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方没有收到人身损害的怎么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08 阅读: 71次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没有收到人身损害的怎么赔偿

在发生交通事故而没有人受伤的情况下,仅须就有关财产损失方面的问题展开协商与赔偿事宜。

首先,当事人必须即刻将相关事故车辆转移至不妨碍其他交通正常运行的地点。

其次,每位当事方均需主动出示并互相查验各自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保险凭证等,如果发现这些证件存在破旧不堪以致难以辨识或是涉嫌假冒伪造之虞,应当立即向警方报告。当各方确认彼此所提供的证件真实无误之后,双方应当即时向当地的“110”及“122”报警中心作出备案并向各自所属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在保险公司接受案件并进行审核之后,双方便可上门照相留档,待填写完相应的《事故确认单》后再将相关事故车辆送往距事发点最近的投保保险公司进行核定损失以及理赔工作。

等到各辆事故车辆齐聚同一家保险公司后,该保险公司会迅速派出人员抵达现场,对受到损害的车辆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评估定损;在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金额无任何异议的前提下,应当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亲笔签名,之后由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

最后,当事人只需拿着这份《确认单》及其所依附的保险合同约定所提供的所有相关单据文件,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受轻伤可以要求额外赔偿么

若行为人由于自身违反交通法规使得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致使受害人遭遇轻微伤害的情况下,当事人理应对其所承受的损失进行必要之补偿;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因此行为人无需承担对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一旦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当由承保该车辆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下的保险机构,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受害方没有收到人身损害的怎么赔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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