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检察院多久联系肇事司机
一、交通肇事罪检察院多久联系肇事司机
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理阶段后,检察院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在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查之后,检察院应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被害人通报案件情况并给予其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权利。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审讯或采取拘禁等强制性措施时,也必须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本人享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样地,人民检察院自接手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也需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交通肇事罪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后如何处理
涉及交通肇事罪名的公诉案件,如果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该决定应在此类案件中予以公开宣布,并同时向以下相关部门及个人发送起不起诉决定书:
首先是直接当事人及其所属机构,如果被不起诉人正在被拘役或拘留的情况下,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其次是对于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的案件,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相应的公安机关;
最后是对于涉及到受害者的案件,必须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受害者本人手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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