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机动车道破电瓶汽车开门撞骨折谁之责
一、在非机动车道破电瓶汽车开门撞骨折谁之责
关于机动车在开启车门前与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及实践经验进行严谨细致的分析和判定,具体涉及到如下几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假如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保持合法的行驶状态,而机动车却违法停车后再打开车门,那么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将承担全部责任,而电动自行车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若电动自行车处于异常行驶状态,或者虽然前车已经打开了车门,但后车由于操作失误而直接撞击到了前车,此时需要根据双方在事故中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及其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主责、同责还是次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在非机动车道逆行的机动车相撞如何分责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行人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若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均无过失行为的话,则应由机动车方面负责所有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均涉及过失行为,根据其过失程度的轻重,可以适当地减轻相应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机动车方面并未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仍然应当负担起不超过总赔偿责任的百分之十这一比例的赔偿金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在非机动车道破电瓶汽车开门撞骨折谁之责”,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