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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拖车费用谁来承担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7 阅读: 95次

一、发生车祸拖车费用谁来承担

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拖车费主要是指为了疏通交通以及移动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通常负责拖车的单位包括:交通警察部门、拖车服务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若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机动车停放以及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且机动车驾驶员未能在场或虽然在场却拒绝立即驶离,从而阻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发生车祸打电话报警算立案吗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在接收到报警信息后,应立刻着手进行受理工作,完成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详细记录的程序,这便算是立案了。

然而,假若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未能及时报警,而是在事故现场被撤除后才想起报警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件进行处理,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相关记录内容,对该事件重新进行记录,并且需要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给出是否接受处理案件的明确答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生车祸拖车费用谁来承担”,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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