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么区别
一、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什么区别
交通执法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差异显著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首先,处理方式各异。
道路交通事故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置之时,须先固定现场证据并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撤离事故现场,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其次,根据事故所导致的后果轻重程度而有所区分。
若案件情节较为简单,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人员产生轻度伤害等情况的轻微事故或一般事故,且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其责任归属均无异议者,方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怎样处罚
若需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件,均可委托一位交通警察进行妥善处理。
在此过程中,需确保在固定现场证据之后,督促涉事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并恢复有序的交通秩序。
若有任何一方拒绝离开现场的,则应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撤离。
至于当事人无法自行移动所驾车辆的情况下,我们会对车辆进行合理处置,以规避可能出现的交通阻碍。
此外,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运用简易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可能涉及到交通肇事或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则不属于此范畴。
具体来说,以下两项情况符合此条件:
(1)仅涉及财产损毁的事故;
(2)伤害程度较轻且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应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流程如下:
首先,如果事件性质较为简单、仅造成了少量车物损失或者仅有人员轻微受伤的小规模事故,如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皆可依照简易程序处理;
其次,如果由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来进行事故处理也可以遵循简易流程;
最后,只要当事人按照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自行妥善处理现场后,再经由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亦可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两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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