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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下来后不结案符合程序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4 阅读: 43次

一、事故认定书下来后不结案符合程序吗

在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制之后,负责处理该案件的交警已无进一步的义务来完成结案工作。

在此阶段,肇事方与受害者应依据认定书中的内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若协商未能顺利进行,当事人可选择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包含有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证据,同时还会对事故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明确事故各方的责任归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二、事故认定书修改麻烦吗

若您对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在该文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查请求。

对于您递交的复查申请,上一级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假如他们决定受理,并且经过仔细审查,发现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事实含混不清、证据不够扎实有力、责任划分不够公正的情况或调查及认定过程中存在违法法定程序之嫌时,将作出复查结论,要求原本负责案件处理的单位对原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重新调查和认定。

然而,如果上一级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判断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真实可靠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恰当,且责任认定公平公正,调查程序合规,那么他们将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原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向上一级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次数以一次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事故认定书下来后不结案符合程序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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