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演员营养费参考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中演员营养费参考标准是怎样的
一、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车祸引发的营养费赔偿事宜,应依据受害者伤残状况以及医疗机构的意见为标准予以合理评估与支付。
具体而言:
(1)若受害人所受伤害较轻,无需进行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并不承担营养费赔偿责任。
但当受害者的受伤程度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时,则应当依照《解释》中的条款,对其进行适当的营养费补偿,而且这项赔偿应自受害之日延续至伤势大致康复之时停止。
(2)关于营养费的确定,既需要考虑到受害者的伤残状况,还须参照医疗机构针对该情形所提出的专业意见。
医疗机构的意见,不仅需要明确指出是否有必要在日常饮食之外补充营养,同时还要就加强营养所需的时间做出具体建议。
只有在医疗机构提供了这样的意见后,我们才能依据《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参考。
此外,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必须以前期辅助治疗的必要性为基础,若医疗机构未能出具营养意见,便可推定受害者在恢复期间并无额外的营养需求,因此无需承担营养费赔偿责任。
最后,营养费的计算方法为:
营养费赔偿金额等于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支付的数额。
另外,计算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时,亦可按该地区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作为参数加以考量。
二、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中所涉及的营养费问题,它指的是由于受害者平日里饮食摄入无法满足受损身体的特殊需求,进而需要通过食用常规饮食以外的特殊营养品来对身体进行强化补给所产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中的孕妇赔偿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中有孕妇受伤的,则应当赔偿该孕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而且如果车祸导致孕妇早产,孩子出生后死亡的,如果经过司法鉴定证明早产是因为车祸导致的,则责任人还应当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如果孕妇流产的,则还应当根据情况赔偿孕妇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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