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起诉缺席如何判决
一、交通事故被起诉缺席如何判决
在涉及车祸事件的诉讼中,如若被告人未能出庭应诉,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若被告人作为原告方,在没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未出席庭审,则可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法院有权对此案进行撤诉处理;
若被告人作为被告方,同样在没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未出席庭审,则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然而,若被告人因存在合法且充分的理由而无法按时出席庭审,则法院可依法延期审理此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原告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均可被视为自动撤回诉讼请求;
若被告人为反诉方,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则法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审判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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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交通事故被撞死赔偿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就死亡赔偿金而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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