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停车被撞了算谁的
一、违法停车被撞了算谁的
关于车辆违法停放行为被碰撞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判定问题,这应该是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以及过错严重性等诸方面因素予以判断确定的。
具体来说,这类事件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车辆处于违法停放状态并因此被撞击时,若车辆属无辜违法停放,那么肇事方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违法停车一方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其次,倘若车辆系由于故障而违停,同时在来车行车道设置了明示的警示标记,此时则应由撞车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讨论车俩违法停放被撞到的责任划分标准这个话题上: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承担完全的责任或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当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时,过错更大的一方将承担所有的责任,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再次,如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即使机动车无责,也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是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发生碰撞,只有其中一方负有责任,那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
第一点,当机动车参与进来时,责任分配的比例大约是70%-30%,即主责方负担70%较大的责任,次责方只承担剩下的30%较小的责任;其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冲突时,未能及时上报、保护现场的一方即将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在此之后,未能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机动车方也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总而言之,发生交通事故时,各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毕竟,并不是每次都可以侥幸逃避法律追责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违法停车被拖走保管费用谁承担
违法停车被拖走保管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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