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肇事罪的区别
一、危险驾驶罪与肇事罪的区别
其主、客观层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主观因素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上故意的心理,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身在道路上实施了醉酒驾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争这两种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但却仍然希望和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
然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层面上,违法者必须证明他们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是不注意的、疏忽的或者轻率的。
其次,对于客观因素而言: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素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争并且情节异常恶劣。
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主要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背了交通运输管理规范,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包括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二、客观要件。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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