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在裁判机构的审判实践中,连带责任和责任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即两者所包含的法律义务及担当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
尤其是在涉及到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对比于单一保证,连带责任条款所要求的保证人需要承担更大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若是主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此时保证人才需承担起代为履行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具有补充性质;
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背景下,保证人被视为与主债务人同等地位的负债者,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可以选择向债务方或者保证方提出债务求偿请求,无论是哪一方向都没有权利拒绝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何赔偿比例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指造成事故的责任。主要责任的赔偿责任一般在60%-90%之间,次要责任一般在10%-40%之间。
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赔偿的,由过错方承担主要偿赔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一定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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