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的条件是什么
一、交警扣车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八种情形下,交管部门有权依法对机动车辆进行扣押:
1.未按规定悬挂车牌,或未放置经检测合格后的检验合格标志与保险标志,亦或是未随身携带着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
2.使用可能涉及造假、调包乃至其它无合法来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保险标志等存在可疑性的材料来替代真实证件;
3.未依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机动车必须强制遵循的安全性规定之一;
4.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负荷运行,超出了相应的设计标准和安全规定;
5.机动车具备被盗窃、抢劫等犯罪嫌疑的可能性,为了维护公共财产权益,交管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暂时控制;
6.机动车存在伪装、改装甚至达到了报废程度等可疑状态;
7.对于未申请办理并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这一特殊许可证的公路运输行为,无论运输物质是否属于剧毒性质,皆需接受严格的审核与扣押;
8.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进行事故调查工作,有必要对相关车辆进行暂扣处理以提供证据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警扣车的多少种违法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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