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怎么赔偿对方车辆损失
一、肇事逃逸后怎么赔偿对方车辆损失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者须承担交通事故的全责以及所有的赔偿责任。
首先,由符合强制保险规定的肇事汽车依照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若肇事车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者抢救所需的费用不足时,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负责垫款。当这部分基金垫付之后,该基金的管理机构具有对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肇事逃逸后受害者死亡怎么处理
肇事逃逸后受害者死亡,如果是因逃逸导致受害者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因素。
在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受害人的死亡是由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所引起的,即如果行为人在肇事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以致延误了抢救时机,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在被害人因交通肇事当场死亡或濒临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逃逸,这种情形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肇事逃逸后怎么赔偿对方车辆损失”,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