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停车导致后车追尾怎么判责任
一、高速上停车导致后车追尾怎么判责任
高速公路路上后车追撞前车之事故责任认定,须依据特定状况而定夺。
下列列举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供参考:
若前方车辆在高速公路路段停车之后,并未予以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未依规定设立警告标识,抑或在并非紧急情况之下违规停车,则该辆前方车辆驾驶者无疑需负起主要责任,而其后车驾驶者则应承担轻微责任。
假使前方车辆由于故障或事故缘故需停止前行,同时已实施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开闭危险警示闪光灯、安设警告提示牌等),然其后方车辆却未采取适宜之避让行动以避免追尾事件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后续紧跟而来的车辆驾驶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假如前方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发原因需停下,然而其并未施行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亦或是所使用的防护措施不足够规范,然后方车驾驶者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了正确的应对手段,但仍然未能阻止追尾事件的发生,此时,前方车辆驾驶者应负担次要责任,后者则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前方车辆于高速公路路肩或紧急车道内暂停行驶,然而其后车却未采取合适的避让方式从而导致追尾事件的最后发生,这种特殊情况下,并未采取合适行为的后车驾驶者应当负有全部责任。
若前方车辆已经实施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后方车辆为了紧急情况不得不在路肩或紧急车道行驶,则可酌情减轻后车驾驶者的责任负担。
总之,判断事故责任当依先前车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车是否采用了合适的应对方式以及事故真实发生的相关详细情况综合分析后方可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二、高速上停车被追尾责任怎么划分
在高速上停车被追尾的,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如果是因为前车过错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则由前车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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