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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对方不给车辆折损费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30 阅读: 89次

一、被追尾对方不给车辆折损费怎么办

在车辆遭受追尾事故且责任完全归于对方时,您有权根据实际损失提出索赔请求,然而对于折旧费的主张则无法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

鉴于车辆折旧之损失难以进行精密估量,因此无论是民事法庭还是刑事审判机关均无法对此类费用进行赔付。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框架明确规定了可进入赔偿范围的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受损车辆修理所需之成本,车辆内所承载物品的损毁价值,以及对受损车辆进行救援、拖运等所产生的费用。

如若对方拒绝支付或协商折旧费事宜,建议车主预先寻求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其对因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害程度和折旧损失额进行科学鉴定。

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和论证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使索赔请求更具可信度与合理性。

通常情况下,审判机关会进而大幅提升索赔案件胜诉的机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当事人自行赔偿;(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二条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被追尾对方全责是否应该赔偿折旧费

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中并没有“车辆折旧费”这一赔偿项目。

司法实践中,2016年3月14日最高法院关于折旧费是否赔偿问题做了答复,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少数极端特殊情况下适当赔偿。

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全责,无责方可以向全责方索赔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

1、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车辆修理费、车辆施救费、车载物品损失费,如果车被撞之后损害严重无法修复,还可以索赔重置费。间接损失包括,如果你是开车上下班,车辆被撞后无法使用,对方需要赔偿替代交通费,如果你是开车从事营运活动,车辆被撞后无法使用,对方需要赔偿停运损失费。

但财产损失里是不包括车辆折旧费的,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停在4S店未出售的新车被撞坏了,此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折旧费。

2、人身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甚至死亡,就可以向对方索赔人身损失费。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如果致人残疾,可以索赔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以及后续的治疗费,如果致人死亡,则可以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给受害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追尾对方不给车辆折损费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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