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通事故维修外折损怎么处理
一、车辆交通事故维修外折损怎么处理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车辆的折损费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并不会做出赔偿的裁决,这主要是由于车辆的价值下降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变化多样,无法准确预知。
值得注意的是,车辆的价值是否降低只有在车辆出售之时才能得以显露,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是否会遭到出售,能否实现交易,都是非确定性的。
考虑到此种不定性,法律程序中往往并不采纳折旧费用的告求。
以下是针对车辆折损费问题的解释和建议:
首先,在对方的车辆经过修复保养后,如果希望肇事一方能够承担折损费用的话,从理论上讲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肇事方可能会选择拒绝承担这种责任,因为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个明确的关于车辆折损费计算的标准,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他们很难有理有据地去接受这样的诉求。
若需对车辆的贬值情况进行补偿,理论上来讲,可以参考汽车的贬值程度进行赔偿。
其次,在实际计算折损费的时候,需要准备齐全备件齐全的车辆索赔申请书、车辆的行驶证明、驾驶人的驾驶证以及筹款收款收据等相关材料,并向当地负责管理车辆业务的车管所提交申请,由该部门对车辆进行查验和相关鉴定,从而得出较精确的车辆贬值值。
完成鉴定评估之后,对于整起事故需要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涉案车辆的全体折损费用均应由其予以陪偿。
最后,在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完成所有的鉴定评估工作以后,所有的折损费用都会被归纳至一个合理的赔付范围内。
此时,肇事人和车主双方可以开始展开交流,按照具体的索赔通知书来确定最终的赔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车辆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如何去规定的
车辆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辆交通事故维修外折损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