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63条怎么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63条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针对涉及行人以及使用非机动车辆的相关人士,将可能面临到以下两种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1.在情节轻微时,我们会给予口头警告;若情况严重则给予五元人民币至五十元人民币不等的相应罚款金额;
2.倘若此类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和制止,并且情节依旧严重,便有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损失和恶劣影响。
为此,我们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九十条规定,依法采取临时扣押非机动车辆等强制性措施。
与此同时,若机动车驾驶者存在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同样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罚款二十元人民币至二百元人民币不等。
如若因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连锁反应,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和法律制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行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的周期是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的周期是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
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例如:如果领取的驾驶证是在2014年12月11日,那么到2015年12月12月10日24小时止为驾驶证的一个记分周期。
关于记分周期内的满分处理: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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