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哪些家属可以处理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哪些家属可以处理
1.在涉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依据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中的亲缘关系界定,近亲属的范围主要涵盖了死者的父母、配偶、儿女、兄妹、祖辈、外祖辈及孙辈、外孙辈等直系亲属;
这些亲属在事故中所承受的间接损失,有权从肇事方处获得赔偿。
然而,在众多的近亲属中,又划分出次序等级,即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之别。
根据我国《精神损失费赔偿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这些亲缘关系中,配偶、父母、子女被列为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辈、外孙辈等人列为第二顺位;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其余亲属均无法认定为近亲属。
2.因此,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受害者需要由近亲属代为收取赔偿或进行早期诉讼过程中,应当遵照《精神损失费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优先考虑处在第一顺位的配偶、父母、子女。
其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关系的紧密性,使得这三者之间的联系牢不可破,成为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在受害者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情况下,才会审理处在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等亲属提出的请求。
若在这种情况下再无第一、第二顺位近亲属的存在,则未经法律授权的机构或相关团体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赔偿款项,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性质是什么
肇事逃逸的性质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哪些家属可以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