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交警什么时效转事故交警
一、交通事故,现场交警什么时效转事故交警
(一)当场判定及当场调解。
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警察在撤离现场之后,应依据固有的现场证据以及当事人与目击者的陈述,准确地判断出道路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进而确定各方涉及其间的责任,然后当场手写并签署事故认定书。
如果有一方或多方人员提出调解请求,则应在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之内。
首先,交通警察需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完成现场勘查工作的同时,将所有相关信息完整无误地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其次,交通警察也需要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后的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要求,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嫌疑人或者其他涉案当事人展开详细询问,并及时对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撰写询问笔录。
(三)提前一天。
如参与调解的成员因为特殊原因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准时参会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之前的1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该事项的交通警察发出通知,并附上详细说明,恳请安排更改调解时间。
(四)两天内。
第一,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相关检验、鉴定报告时,他们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此报告的复印件送达到每一名当事人手中。
第二,对于任何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回避申请的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要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并通过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性质是什么
肇事逃逸的性质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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