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残标准天津
一、交通事故定残标准天津
(一)重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主要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首先,若患者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即属于1级重伤。
另外,意识全然丧失、各种行动基本被局限在床榻之上而且与外界的社交互动彻底缺失,也是1级重伤的认定标准之一。
再者,若患者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赖于他人的无时不在的协助才能完成,同时只能在床上或是椅子上简单地活动,无法就业且其社会交际活动极度困难,那么这也将定义为2级重伤。
第三种情况是,患者无法独自生活,必须由他人定期看护,室内活动的范围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职业发展多有不便且与外界的社会交际层面充满了障碍,这就构成了3级重伤。
最后,如果患者的日常生活行为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偶尔还需要他人的协助,活动领域仅仅局限于自家居所范围内,其职业选择受到极大的局限性,与社会的交往也陷入严重的困境,此时可以判定为4级重伤。
(二)对相关赔偿的具体标准来说,患者应负担的医疗费用,这其中包括了患者为了疗治伤害所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用、手术费、医药费以及住院费,还有康复费、整形整容费以及和后续治疗等多种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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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误工费,这个部分的计算取决于患者因伤病假而错过的工作时间以及自身的收入水平;
再次是护理费的计算,它依赖于照料病人的医护工作者的收入水平和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所需的期限等等因素;
再者就是食宿费用,即指患者及陪伴者如须从其他城市前往目的地城市解决交通事故问题而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交通事故逃逸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定残标准天津”,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