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一、重庆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兹针对重庆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衡量:
首先,应当参照重庆市在上一年度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
其次,毎个标准将乘以二十倍后,得出的结果作为一次性的付款额,支付给伤残人士或在交通意外中不幸离世者的家属所申请的残疾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
再者,还需参照重庆市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基础按照六倍数来计算出相应的丧葬费用。
根据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医疗费用的定义主要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发票与收据,同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的文字记录,最后根据相关证据来确认其合理性的具体金额。
如赔偿义务人对患者维持治疗过程中的治疗必要性以及合理性持有异议,则应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
此外,第六条规定了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主要是依据受害人在身体机能损伤或伤残级别方面,对照受诉所在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设定标准。
在计算方法中,残疾赔偿金额度自定残之日起,将按照二十年为期限进行相伴到来。
而第十四条则着重介绍了丧葬费用的计算方式,即需要按照受诉所在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然后以六个月的总额为计算单位。
至于第十五条,乃是对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计算与评估的详细说明,需要根据受诉所在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以二十年为时长来计算,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履行赔偿责任,那么受害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因其违规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
1、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2、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4、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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