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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费流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0 阅读: 85次

一、交通事故鉴定费流程

1.鉴定申请与裁决事项①在事故处理流程中,受害方和其代理人均具有向地方公安机关提交鉴定和重鉴申请的权利。

然而,申请无疑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申请的立足点必须立得住脚;

所需鉴定的内容应能对厘清事实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申请的鉴定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有操作性。

②关于事故调查所需要的鉴定工作,由公安机关自行裁定;

而涉及到调解事宜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已经在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登录过的鉴定机构进行。

注:

自我选择的鉴定部门仅限于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登录过的部分。

2.委托鉴定相关事宜①在启动委托鉴定环节时,应依据待鉴定问题的性质及难度,谨慎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

若调查所需的鉴定,通常会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自有专业人员或者同属公安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进行;

对公安机关自身无法完成的,同样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指定具备国家级资质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来进行,但在此类情况下,当事人无权自主选择鉴定机构。

②对涉事人员的精神疾病医学鉴定、对受害者身体损伤程度的评定以及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估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鉴定、估值机构进行,这些机构既可以来自公安机关的鉴定部门,也可以是来自社会上的合法鉴定机构,但前提是它们都必须具备专业资质。

3.鉴定时间限制根据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在勘查事件现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负责鉴定的机构应于此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如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经过地方市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适当延期十日。

若遇到其他特殊情况依然无法完成任务,必须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再鉴定相关事项①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的具体限定,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抄送相关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此鉴定结论存疑,可在享受知道这份检验、鉴定结论的复印件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的法律规定,倘若再次鉴定的结论有所变化,那么鉴定费用将由公安机关承担;

反之,如果鉴定结论没有发生改变,则鉴定费用将由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③如果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估值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鉴定、估值结论的副本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另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估值,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告知这一信息,而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也应当如实记录并存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交通事故鉴定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承担。但如果当事人自行委托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应当由申请人先行承担费用,最后根据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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