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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走流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0 阅读: 90次

一、交通事故怎么走流程

一、现场勘查方面

1.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若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均无异议,可考虑立即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未能及时撤离现场的情况下,务必确保现场完好无损,并且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备。

2.当值民警在收到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后,应遵循承诺制度,以最快速度赶往事发现场并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现场勘查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涵盖了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以及勘验在内的诸多环节。

在实施过程中,务必要秉持依法、及时、全面、准确的原则。

4.在现场勘查记录经过复核无误后,我们会请当事人或目击者在现场图上留下相应的签字印记,以示确认。

5.为满足检测需求或者防止肇事方逃逸,可视情况暂时扣留肇事车辆以及当事人的各类相关证件。

6.遵循当事人意愿,约定事故处理时间以便后续事宜的安排。

7.在事故后进行的调查,应始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其中涉及的内容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以及其他必要的鉴定事项。

二、责任认定方面

1.在调查阶段,如有需要,可以召集相关当事人对各自所了解的情况提供证实性的证据。

2.在掌握并收集足够的数据和证据之后,依照法律规定限定的时间规范做出责任认定。

3.在发布责任认定之际,须召集所有相关当事人到场,详细讲述事故的全貌,以及得出责任认定的原因和依据。

4.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此外,在民事赔偿诉讼庭审过程中亦可能涉及有关纠纷的解决。

三、处罚部分

1.一旦责任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相关人员将向领导提交个人的处罚意见,由其进行审批。

2.在获得领导对此处罚决定的批准后,将据此开具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明确宣读已经生效的处罚裁决,并接受他们的反馈。

4.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力及其法律时效性。

5.完成处罚所需的各项手续。

6.依照相关程序执行处罚决定。

四、赔偿调解部分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据、票据、各类资料。

2.确定伤者已完成治疗或者损害结果确凿无疑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有意愿参与赔偿调解。

如各方积极响应,调解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反之,则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律时效内选择就此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法诉讼。

3.如调解取得圆满成功,我们会手制《调解书》并将其分发给各方当事人。

4.如调解未能达成共识,我们将填写《调解终结书》,并将该书交给各位当事人,并告之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选择就此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法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申请复议流程怎么走

交通事故申请复议流程:

1、提出申请: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5)提出复议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的《复核申请书》一份(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

②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事故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的,附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事故当事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一份;

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受理申请: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3、审查情况: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4、作出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2)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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