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换证规定
一、驾驶证换证规定
驾驶证换证规定的内容如下:
1、有效期限:驾驶证通常有一个固定的有效期限,过期后需要进行换证。
2、换证时限:在驾驶证过期之前或过期后的一定时间内,需要办理换证手续。
3、申请材料: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进行换证申请: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护照等);原驾驶证(过期或需要换证的驾驶证);相关的申请表格或申请表;驾驶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如果有要求);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如体检证明等。
4、手续费用:换证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
5、办理机构:一般来说,驾驶证的换证手续需要到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驾驶证服务大厅等机构进行办理。法律依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别为6年、10年和长期。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别为6年、10年和长期。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a2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a2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1、A2准驾车型驾驶证人60周岁前不再需要提交每2年一次的身体条件证明,2年一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于2013.1.1日已经废除。
2、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未满12分情形的驾驶人,应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年审,审验时要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每个记分周期都没有违法记分的,待到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即可。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三、c1驾驶证扣分新规定
c1驾驶证扣分新规定主要是: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2、根据违法情节依次可扣12分、2分、3分、2分、1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被扣0.5分的。3、一年内如果扣分比较少,则到了下个周期,自动清零,重新从12分算起。4、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5、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驾科目三后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否则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法律依据: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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