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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多个残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1-28 阅读: 104次

一、交通事故伤多个残赔偿

如果受害者构成多个等级的伤残,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最高伤残等级优先原则:即按照最高的一个伤残等级进行赔偿,不考虑其他较低等级的伤残。

附加指数原则:对于多个伤残等级,可以采用附加指数进行计算。一级伤残不适用附加指数,二级伤残附加指数为9%,十级伤残附加指数为1%。其他伤残等级的附加指数以此类推。

伤残赔偿比例累计原则:对于二级以下伤残,其赔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受害人实际伤残最高等级的上一级。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能会根据地方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有所不同。例如,在云南省,可以参考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其中,伤残系数根据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交通事故人伤扣车多久

看具体情况定,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扣车是为了对车辆进行检验,调查事故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

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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