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超速扣分标准
一、高速公路超速扣分标准
高速公路的超速罚款和扣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来设定的。以下是一些通用的规定:
1、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路段和天气条件进行调整。
2、驾驶中型以上运载车辆超速百分之二十,或者其他机动车辆超速百分之五十的会扣十二分;
3、中型以上运载车辆超速未达百分之二十的扣六分;
4、其他机动车辆超速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扣六分。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根据地方政策有所不同,具体的罚款和扣分标准应以你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并且具体的扣分情况也可能因实际情况(如是否造成事故)而有所不同。此外,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超速行为不仅会带来罚款和扣分,还可能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驾驶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速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第(五)款: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第(二)款: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第(三)款: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高速超速多少扣分
1、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未达20%,不扣分,罚款50元至200元。
2、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3分罚款200元。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6分。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12分罚款500元。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高速公路酒驾扣多少分
扣12分。要区分酒驾的标准是否达到醉驾程度,如果是饮酒驾驶,则应根据是否屡查屡犯、是否驾驶营运车辆,处以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如果是醉酒驾驶,则属于高速公路上醉驾的八种从重处罚行为之一,将会被吊销驾照五至十年,判处半年拘役并处最高额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交通法规扣分细则》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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