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可不可以只扣押一方车辆
一、交通事故交警可不可以只扣押一方车辆
交通事故交警可不可以扣押双方当事人的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而并非只可不可以扣押一方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警暂扣交通事故中的车收停车费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对事故中的车辆进行扣留的,不收取停车费,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三、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有权扣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驾驶人有违章行为,交警有权扣留其驾驶证,按照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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