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哪些
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哪些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需要的材料是哪些
第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第二,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提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三、交通事故中撞死人保险的赔偿方法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撞死人,先由交强险在以下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按以下赔偿限额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按以下赔偿限额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如果还有其他商业险的,则由其他商业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如果还不足以赔偿的,则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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