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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1-24 阅读: 125次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哪些?

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如下:

1、犯本罪既遂的,一般追究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2、因其犯罪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则应追究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的条件是哪些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条件如下: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紧急情形如下: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责任的认定情况是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如果事故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没有过错的,则认定过错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事故属于交通以外的,则认定双方都无责任。

三、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双方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或者承担同等责任。

四、如果逃逸方的逃逸行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认定逃逸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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