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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1-24 阅读: 151次

一、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营养费=营养期乘以日需营养费

如:小王车祸后入院治疗,医生要求治疗期间加强营养。假定治疗了15天,每日营养费用20元,则小王可主张300元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就这条规定来看,需要从3个点来考虑营养费的问题:

一、具体案件中是否支持营养费根据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伤一方主张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包括了营养期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写明需加强营养;

(3)体现了需要加强营养的就诊病历。

二、营养期间的确定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须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营养期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根据住院时间或医嘱意见确定;

2、可参考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比如某鉴定意见写明营养期为60-90日,则受伤一方可按90日主张,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此期间酌定,比如法院可以酌定为75日。

三、营养费计算标准由法院酌定

目前法律上对营养费以什么标准计算并没有统一规定。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在9-10级的判例,发现营养费计算标准从每日20元到100元不等,且以50元以下居多。

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有两个特点:

一、有的地方,一段时间内本地法院的判决尺度相对统一,比如某一省市一段时间内裁判的计算标准基本为30元/日;

二、有的地方本地的各法院判决尺度不一,比如北京市近几年不同区的法院计算标准也不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交通事故私了赔偿的费用有哪些

交通事故私了应赔偿的项目有: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造成伤害但为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造成伤者残疾或死亡的,还会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第二,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赔偿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费如何计算

1、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急救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交通费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计算,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3、但认为特殊情况。伤情严重,行动困难确实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说明的,可以乘座救护车、出租车及软座、卧铺火车,但支付应以正式凭证(票据)为依据。的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

4、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索赔交通损失费时,有人随意开价,有的则是当时忘记保留发票,事后用连号发票充数,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相符。当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证据,法院才容易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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