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部门怎样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一、交通管理部门怎样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不签字如何办
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签字,交通事故责任书依然有效。所以,一方不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的,并不影响认定书的效力。但是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警向其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责任方不垫付医疗费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法律没有规定,肇事人必须垫付医药费。
其次,对方不支付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可以自己先垫付。
2、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
3、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基金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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