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的赔偿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伤残的赔偿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导致伤残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身份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2、财产直接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3、财产间接损失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行驶线路等证明。
4、医疗费证据
5、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6、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7、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8、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9、营养费证据
医疗机构的意见。
10、残疾赔偿金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11、丧葬费证据
运尸费、火化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凭殡葬部门的舒服单据。骨灰盒费、寿衣费依当地中等价格为准。
12、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13、死亡赔偿金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14、住宿费证据
三、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调解解决
1、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就会涉及到赔偿的事情,但对于赔偿的标准就会按照事故发生的轻或重来进行处理。交通事故伤残的赔偿,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