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轻微剐蹭怎么样处理
一、车辆轻微剐蹭怎么样处理
发生轻微剐蹭后,要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第一,对事故现场拍照,并且挪车。
拍照是快速处理重要的证据,将车挪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停好,之后打开双闪、在适当的距离设置安全警告装置。
第二,报交警和保险公司。
打110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
第三,到交警快速处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双方到附近的快速处理中心提交保险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第四,维修车辆后提交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资料齐全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了,有的修理厂是保险公司的定点维修厂,修理厂就可以代理办理索赔事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二、自驾游车祸怎么样处理
自驾游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第一:应保护好事发第一现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勘查。如果确定要负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都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确定不负责任,就不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这将决定你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
第二:及时报案。带上你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如果被扣就不用带了),开上受损的车到你的保险公司,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检出险车辆。
第三:定损。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给你一张《定损单》,一定要留意:
1、不要遗漏修理;
2、注意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车时不够用。
第四:修车。送车时要拿上《定损单》,把它和车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将按照《定损单》上所定项目修车。车修好后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把自己的车提回,同时索要加盖了修理厂公章的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
第五:开具事故证明。拿着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警队结案,得到一张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就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证件。
第六:递交单证。将准备好的《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到保险公司理赔部,就可以等着领赔款了。
第七:领赔款。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你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公章,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出游回来后,你还应该将爱车带到汽车修理厂去进行一次保养检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三、车辆注销后车怎么处理
车辆注销后车进行报废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车主的年龄达到最高使用年限或者因事故等原因办理报废的车辆时,需要携带行驶证、牌照等证件来办理。如果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时,发现行驶证、牌照等遗失的,可以填写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驾驶人的身份证等来办理补牌证手续。如果车辆在达到报废年限后,也可以自行处理,但是不能被交警队发现,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车辆报废的流程有:
1、准备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车辆牌照;
(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
(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_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2、提出申请:
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3、受理申请:
(1)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2)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4、车辆解体:
(1)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2)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办理报废登记:
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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