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况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交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二、什么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需要负全责
以下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需要负全责:
一、事故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另一方完全不存在过错。
二、事故一方逃逸,且因为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认定逃逸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一方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伪造、毁灭证据的,则认定这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四、事故是一方故意造成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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