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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追尾谁的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0-19 阅读: 147次

一、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追尾谁的责任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追尾的,如果另一方是机动车,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是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碰撞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如何处罚

根据《交通管理法》规定,违法走非机动车道的应记0-2分,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有责任吗

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公司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在物业合同或车位使用合同中对于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的保管内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的,则车辆被损坏的,物业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这种特殊约定的,则只要物业尽到了物业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就不需要对业主车辆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物业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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