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溜车违法条款
一、机动车溜车违法条款
机动车溜车的违法条款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一般机动车有该违法行为的,会被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二、不按规定倒车违法条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倒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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