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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骗保的情形究竟有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0-18 阅读: 122次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骗保的情形究竟有什么?

1、车辆不是因为法定事由而出现损坏的,然后车主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修车费用;

2、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二、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1)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2)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

(1)病历、或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2)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

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的标准,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时间的具体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1、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没有致残的,其误工时间以其住院治疗时间或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为依据计算;

3、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4、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5、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交通事故会被行政拘留的情形有什么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给与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4、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5、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6、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醉,处15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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