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来处理如何解决
一、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来处理如何解决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来的可以先请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来划分责任;然后可以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签字要如何处理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的,如果需要签字,应该是送达签收。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
各方当事人如对责任不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复核终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对方不愿意赔偿的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对方不想赔偿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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