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死者和肇事者的责任大小,如果肇事者在事故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则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致人轻伤逃跑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交通事故死亡无人认领如何赔偿
1、对交通事故中无人认领的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2、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人认领的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无保存权力,必须交由有关部门保存,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这部赔偿费用交由财政部门专账保管,其损害赔偿权力确认后,再从财政部门支取给赔偿权利人。所以无论如何是需要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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