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和性质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和性质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主观上肇事者逃逸的动机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逃逸者的行为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也构成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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