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有哪些?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机动车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报警处理的,此时如果是车辆有保险的,也是可以通知保险公司的,在我国的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之后,是需要进行相应的事故赔偿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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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逃逸要怎么样认定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3、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
任何公民都不得在肇事之后逃逸,肇事者选择逃逸的理由包括不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行政以及刑事等的责任。但根据规定,若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采取相应的办法处理交通事故就擅自逃离现场,可能会加重本应该会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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