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
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不需要逮捕,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符合逮捕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然后提请检察院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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