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下认定对方为交通事故的全责方?
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等的情形,可以认定对方为全责方,此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全责方: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3、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5、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1、一方当事人有下列32种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是有一方选择逃逸,那么需要报警处理。在报警之后,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按照规定对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逃逸方,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是事故的全责方,但不管逃逸司机是否属于全责方,驾驶证都会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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